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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新闻】明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 不再征收排污费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生成时间 2018-01-02 08:42: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410-2018-148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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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市政府新闻办、市地税局、市环保局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市地税局副局长马宇翔发布环境保护税开征相关情况。记者从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及其立法工作,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应运而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可进一步完善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的主要变化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征收范围有所调整,将噪音细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将排污费实际中也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在制度中给予明确;在固体废物防治法颁布后,固体废物排污费在实践中实际停征,这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恢复了对固体废物的征收。二是计税依据有所变化,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即在原排污费规定每一排放口按照不同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列前3项征收的基础上,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需要,规定重金属按照不同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列前5项征收,其他污染物仍按照前3项征收。比如,重金属应税污染物表中列明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等10种污染物,如果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含有上述5种以上的污染物,但在征税时,仅针对污染当量数排前5位的污染物征税。三是增加优惠减免范围(由一档减免改为两档减免),在原来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的基础上增加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为确保此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将坚持“税负平移”的原则,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改革后的环境保护税依然设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大类税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等。今后条件成熟后,还将适当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如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为征税项目。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因此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目前,我市根据环保部门移交的第一批1271户纳税人信息,已完成初步识别,即将开展纳税人环保基础信息采集,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奠定基础。对于暂时不在移交名单的新增纳税人,地税部门将根据移交情况及时做好相应工作。地税部门已完成金三系统相关软件的开发与测试,技术上完全可以满足纳税申报的需要,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或到纳税服务局进行申报缴税;将在1月底前完成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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